索 引 号: | LY00351-3000-2019-00010 | 分 类: | 30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9-11-08 |
标 题: | 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龙人防〔2019〕51号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9年1月3日转发了国家人防办《印发<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请各县(市、区)住建局(人防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搞好宣贯教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16〕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印发
国家人防办《关于建立
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
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人防〔2018〕117号)
为把人民防空这项涉及国家安全、人民安危的重要事项管住管好,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加强人防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解决少数企业生产弄虚作假、销售恶性竞争、售后服务短缺、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国家人防办制定了《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各单位。望搞好宣贯教育,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11月23日
关于建立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
失信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五、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出图专用章;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设计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十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十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十五、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2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变更从业单位,未办理变更从业登记手续的;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资格证书的;
五、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六、超出从业能力资格证书所规定的从业范围的;
七、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受聘或者从业的;
八、以个人名义承接、从事设计业务、活动的;
九、设计文件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十、设计文件中未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的;
十一、设计文件中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
十二、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质量事故的;
十三、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等生产厂、供应商的;
十四、因设计原因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十五、在设计文件上代审、代签或采用非法电子签名的;
十六、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二、以欺骗、贿赂、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的;
五、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具有甲级资质单位在开展业务前未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的;
七、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十、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十一、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十二、工程建设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及时发现和制止的;
十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和其他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十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十五、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十六、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的;
十七、不配合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检查或在检查中不合格,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八、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作人员不具备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业务能力的或签订合同时派驻但实际未到位的;
十九、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附件4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从业资格证书的;
一、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下列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三)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五)施工图经审查认定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造成质量标准降低或导致安全事故的;
(六)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七)对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的;
(八)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相应的个人不良行为。
附件6
一、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下列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申报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资质、取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资质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图集或者擅自修改、更改图纸生产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
(三)在接受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测(验)中拒不配合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恶意使用不合格关键原材料或生产安装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异地生产、销售、安装防护设备的;
(六)允许其他企业挂靠生产或套牌销售的;
(七)生产、销售、安装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造成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市场垄断或恶性竞争的;
(九)未按合同约定维护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的;
(十)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二、对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单位的不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相应的个人不良行为。
附件7
一、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单位下列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检测(验)业务的;
(二)将检测(验)业务委托他人或其他机构检测(验)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检测(验)资质的;
(四)出借、套用或转让检测(验)资质的;
(五)检测(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六)对防护设备检测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疏于管理,造成检测(验)数据无法追溯的;
(七)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的;
(八)在检测(验)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九)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十)其他违反人民防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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